释义 |
律师解析: 冒充他人签合同应负的民事责任,冒用他人的名字签合同,第三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则合同有效;如果该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则行为人属于冒用他人名字,则该合同对被冒用人不发生合同效力,由冒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冒用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