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必须履行合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履行。许多案件中缺乏明确的违约金或责任条款,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定金合同需实际交付,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法律分析 继续履行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无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我们接触到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责任条款,或虽然有约定,但这种约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条款。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赔偿,不以实际损害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支付违约金。特别是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法律制裁。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但应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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