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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望权是否可以阻碍女方对孩子的探望?
释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如果探访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访,待情况改善后恢复。探访权有助于父母与子女的情感交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可单独受理探访权纠纷,中止或恢复探访权需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裁定。拒不执行探访权判决的可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离婚探访权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法律分析
    不可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双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在离婚纠纷中,离婚探视权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此时也是夫妻双方争锋相对的焦点。
    结语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暂停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视权可让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保持情感交流,为子女提供精神慰藉,教育子女,减少家庭破裂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如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如有中止探望请求,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裁定,消失后需恢复探望权。未成年子女及抚养人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拒不执行探望判决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一方与子女进行接触、交往的权利,对离婚纠纷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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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