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暖停止一年后,下一年是否需要办理? |
释义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需提前30日签订停热协议,但不能危害其他用户或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停热用户需支付热能损耗补偿费。若室温低于规定最低温度,用户可投诉供热单位,单位需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 法律分析 需要的。以黑龙江省为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拓展延伸 供暖费用调整方案:下一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根据供暖费用调整方案,下一年需要重新办理供暖。在停止供暖一年后,供暖费用调整方案对于下一年的供暖重新办理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根据该方案,供暖费用将根据市场变化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费用分配。因此,为了继续享受供暖服务,您需要在下一年按照新的费用调整方案重新办理供暖。请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您的供暖需求得到满足。 结语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需提前30日签订停热协议,但不得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停热用户需支付热能损耗补偿费。如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可向供热单位投诉,单位应及时处理。根据供暖费用调整方案,下一年需重新办理供暖,费用将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请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供暖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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