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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保部关于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释义
    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暂扣运输车辆,并对运输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对驾驶员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要求运输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的,对运输单位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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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