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租赁物的验收是租赁合同履行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其结果直接影响着租赁双方的权益。为了保证租赁物验收的公正性,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护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按照约定负责维护租赁物。” 3.《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前,对担保财产作出检查。” 4.《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条件收回租赁物。租赁人未按照约定收回租赁物,致使租赁物灭失、损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租赁物验收的公正性,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标准,并在验收时按照约定进行检查。同时,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要求并维护其正常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并维护租赁物。在验收过程中,保证人有权要求检查担保财产。如出现争议,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