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出现禁止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以及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