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
释义 |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如下: 一、两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许可。 三、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四、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 五、父母双方对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六、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允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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