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
释义 | 如何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包括对方婚外情、不良嗜好、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改变生活环境等。可以使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方式收集证据。 法律分析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6)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等。 对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这种事情的证据是可以通过他人的证人证言,或者自己在和男方讨要抚养费的时候就可以提前的进行录音,这些都是自己收集证据的一些技巧。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此外,可以利用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来支持案件事实。在与对方讨要抚养费时,提前进行录音也是一种收集证据的技巧。通过充分准备和合理运用这些证据,有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和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