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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的定义和作用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范围和举证责任,要求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和刑讯逼供,保障公民提供证据的条件。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的待证事实有:
    (1)被告人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的界定及其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尚未经过证据鉴定和法庭确认的相关事实。待证事实的界定是指对这些事实的明确和确定。待证事实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其对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影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待证事实需要经过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来确立,包括收集、审查和鉴定等环节。待证事实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证据的可信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只有经过法庭确认的待证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待证事实的界定和法律效力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结语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待证事实的范围和法律效力,包括被告人身份、犯罪行为的存在与实施、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实施行为的相关情节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待证事实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证据的可信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只有经过法庭确认的待证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对待证事实的准确定义和适用对于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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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