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