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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性规定及处罚
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包括罚款,规模较大且危害严重的罚款更高;涉及人体健康、安全隐患、公共安全、环境破坏的将没收相关财物并处罚款;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餐饮业经营许可证的合规要求与违规惩罚
    餐饮业经营许可证的合规要求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业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守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场所卫生、食品安全、员工健康证明等方面的要求。违反这些合规要求将面临一系列的违规惩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合规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业的经营安全和食品安全。因此,餐饮业者应当严格遵守合规要求,加强管理,确保自身经营合法合规,以维护良好的经营形象和消费者的信任。
    结语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对于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无照经营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此外,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还将没收相关财物并处以更高的罚款。因此,餐饮业者应当严格遵守合规要求,确保经营合法合规,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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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