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种: 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 交通事故 勘查车等。 5、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6、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7、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8、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9、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 10、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11、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12、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13、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14、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15、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16、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17、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