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调解机构成立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社区设立。个人不能设立该调解委员会,更不能刻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如有有争议需要调解,建议到当地居委会、村委会中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设立的司法调解处进行调解。我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我国的人民调解活动,具有历史传统,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曾普遍建立过人民调解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