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级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颁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国家荣誉称号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另外,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条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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