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无故旷工的员工处置方法有: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规章解决。例如员工无故旷工1-3天,扣2天基本薪资;员工无故旷工超过3天在7天之内,解除用工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无故旷工超过7天,直接开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章,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