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单位是无权锁车的,单位锁车实为侵害物权。从法律角度来讲,从相关规章来看,单位物业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机关,单位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因此,单位无权锁车或采取其他强制举措,对车辆上锁是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如果对业主造成了损失,还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单位管理与业主两者在地位上是一种平等关系,是市场双向选择的合同契约关系。在法律上,管委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互不干扰内部运作的合作工作关系。但是,如果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或者停在他人的专用停车位上,此时如果物业锁车的目的是与车主协商解决该事宜,那么此时也不能单纯地说物业锁车的行为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