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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金融犯罪具有哪些特征和表现形式?
释义
    网络金融犯罪的特征为: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
    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
    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
    3、网络洗钱活动。
    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
    1、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诈骗;
    2、利用互联网进行信用卡诈骗;
    3、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非法经营;
    4、利用互联网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5、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贷款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贷款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表现形式包括,实施了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如下: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两种。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于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票据的手段很多,主要有签名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伪造整张票据、票据变造、涂改汇票金额等方式。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有电划与邮划两种形式。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它是针对汇兑结算方式而言的。汇兑结算可分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所谓银行存单,是指银行存款的凭证单据,它既是一种信用凭证,又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持有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存单的票面价值向银行领取相同数额的现金。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
    所谓信用凭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信用证结算并不是孤立地使用信用证,而是必须附随有各种单据,这些单据是信用证结算的基础,主要有货物销售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三类。使用信用证除随上述单据外有的还需要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4、伪造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普通的磁条卡进行更改而制成形式上有效的信用卡的行为。
    在发卡银行尚未发行的空白信用卡上进行非法加工,制成形式上有效的信用卡行为等行为。变造信用卡的行为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中所列行为。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就满足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
    具体来说,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一旦罪名成立,犯罪行为人就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至于具体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由审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件的法院确定。
    相关内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辩护词
    ___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刑事诉公法》规定,接受___丈夫委托,指派我担任___伪造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件一审被告人___的辩护人,现据刚才的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___的行为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___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22号规定,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在这个解释中,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限于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本案制作的是“继续教育登记证”,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继续教育登记证”不是“学历学位证明”,伪造继续教育登记证不应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二、不应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___仅参与了买证行为,没有参与伪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
    三、指控___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具体伪造证件的人和提供样本、照片的人均没有归案,伪造的事实没有查清,因此,指控___系伪造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四、___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是出于为别人帮忙,客观上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小,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况且证件均被收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建议本案适用缓刑。
    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什么是洗钱的表现形式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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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