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质押?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质押权中占有改定的适用性以及占有改定的含义。在质押权中,占有改定并不适用,因为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质押权也叫做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 法律分析 一、关于质押权中占有改定的适用性? 在质押权中,占有改定并不适用。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出另外的约定,否则该约定将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二、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三、质押权的含义 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我们国家对于交付它有着一个非常明文的规定,而现在最常见的就是一种现实交付的方式,也就是当面的将这种财产转移给他时就可以把财产交易给他人就可以发生动态的一个权利的变动的,同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是否能够适用一些特殊的交付方式。 拓展延伸 占有改定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权利人将其对不动产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由受让人代替登记权利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其含义在于,登记权利人通过转让占有权或使用权,使得他人可以代替其行使不动产的权利,从而实现不动产的变更登记。 占有改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转移占有权:在占有改定中,登记权利人将其对不动产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代替其行使不动产的权利。 2. 变更登记:占有改定是一种不动产登记的变更行为,它使得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发生了改变,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变更。 3. 权利负担: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需要承担与登记权利人同样的权利负担,即承担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4. 登记对抗效力:占有改定后,受让人可以对抗第三人,请求其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等。同时,受让人还可以对抗登记权利人,请求其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如返还不动产等。 综上所述,占有改定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对于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仔细审查占有改定的相关要件,避免因登记错误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结语 质押权中占有改定并不适用,因为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出另外的约定,否则该约定将无效。质物的移转占有可以通过交付来实现,而不能通过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是指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t第三十七条\t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六十二条\t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六十一条\t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