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原则 |
释义 |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故意合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订立的违法合同,其特征是当事人故意且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因此该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构成恶意串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影响,却仍然实施恶意串通的相关行为,最终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到了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由于恶意串通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所以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相关当事人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违背公平诚实原则,损害他人利益时,法律将对其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互相勾结、损害他人利益、违背公平诚实原则等行为。一旦认定为恶意串通,法律后果可能包括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此举旨在维护合同的公平性、诚实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合同恶意串通的标准及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公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这类合同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均出于故意,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取非法利益;二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可以表现为压低标价、抬高价格等手段。恶意串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勾结、损害他人利益、违背公平诚实原则等行为。一旦认定为恶意串通,法律后果可能涉及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认定合同恶意串通的标准及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公平交易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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