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何区别 |
释义 |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在本质、公示方式、实现方式和标的物等方面存在不同。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即权利;动产质押的公示方式是让渡占有,而权利质权公示方式主要采用转让权利凭证占有和办理质权登记的方式;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作为公示方式的占有权转移,这就决定了两种权利的标的物需要保留。 法律分析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哪些不同点呢?首先,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最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动产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即权利。宣传方式不同。动产质押的公示方式是让渡占有,让渡占有是外在的、有形的,可以导致权利人对质押物的直接占有。而权利质权公示方式主要采用转让权利凭证占有和办理质权登记的方式,公示方式是一种概念性、抽象性的公示方式。因此,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 3。权利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押主要通过拍卖、变卖、折价实现。权利质权除传统的质权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代位行使质权的方式。第二,为什么会有流动性条款?流动性条款是指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都是质权的形式。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作为公示方式的占有权转移,这就决定了两种权利的标的物需要保留。 2。动产、动产权利与不动产的区别,只是建立在固定性的基础上。动产具有流动性,权利凭证在概念上可视为动产。其自身的特点为留置权的设立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留置权条款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拓展延伸 动产、动产权利与不动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三个方面。首先,动产权利范围较窄,仅限于物的本身,而不动产权利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物的本身,还包括与物相关的权益。其次,动产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不动产权利主体只能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最后,动产权利客体可以是动产,而不动产权利客体只能是不动产。因此,动产、动产权利与不动产在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在本质、公示方式、实现方式和标的物等方面存在不同。其中,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公示方式为让渡占有,而权利质权公示方式主要采用转让权利凭证占有和办理质权登记的方式。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作为公示方式的占有权转移,这就决定了两种权利的标的物需要保留。此外,动产具有流动性,权利凭证在概念上可视为动产,而其自身的特点为留置权的设立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留置权条款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五十条\t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五条\t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二条\t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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