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 股权质押 给个人。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