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移抚养权是否需要迁移户口 |
释义 | 变更抚养权迁户口不是必须的,自愿协商,并没有必然联系。抚养权判定依据包括: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可被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况时可优先考虑;4、父母条件相同时,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作为优先条件。 法律分析 变更抚养权迁户口不是必须的,自愿协商,并没有必然联系。 抚养权判定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语 变更抚养权迁户口并非必然,自愿协商与此无必然联系。抚养权判定依据包括: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优先考虑;4、双方抚养条件相近,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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