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乘人之危是否有效? |
释义 | 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属于法定可撤销合同之一。法定可撤销合同包括: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构成要件包括: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一方利用对方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提出苛刻条件;对方被迫接受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方因此蒙受重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五十一条。 法律分析 一、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1、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撤销,属于法定可撤销合同情形之一。法定可撤销合同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所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险处境,是指给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3、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结语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属于法定可撤销合同情形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包括: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提出苛刻的条件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当乘人之危的合同满足上述要件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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