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报废年限:一般为6-10年,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14: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