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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最新版)
释义
    《民办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总则、设立、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该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结语
    本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的一部分,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各类人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其办学自主权。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全国民办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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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