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5年服务期限可以辞职吗 |
释义 | 五年服务期劳动者可以辞职,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但是受聘人员可以自愿在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允许的,在一定期限之后可以再次提出辞职,此时受聘人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设计国家秘密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能在服务期内辞职。 一、劳动合同期间辞职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 1、赔偿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所以说,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声称进行了专项培训,是一定要求单位举证这些培训费用的。 2、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前提是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而且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仅仅是普通劳动者,即使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也是无效的。 如果只是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书面辞职即可,正式工作期间提前三十天书面辞职即可。 二、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单位收回合同的规定是如果属于违法解除的话,那么应当给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用工合同还没到期,提前30天辞职,一般不需要赔偿违约金,除非合同约定服务期: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2、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辞职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辞职后,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单位有和劳动者违约服务期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未约定服务期的,不能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辞职了,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约定服务期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不是合法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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