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车管所办理上牌登记业务。 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规定如下: 1、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 1.5米的范围内行驶 2、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 米; 3、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 16 周岁: 4、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5、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牌照 6、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超过 12 周岁的 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