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哪些 |
释义 | 1、案外执行异议的主体有案外利害关系人。 2、有主张特定实体权利——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主体,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 3、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知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的法律风险; (二)利害关系人是否提交书面异议的法律风险; (三)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事由的法律风险; (四)是否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律风险; (五)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是否有充分、有效担保的法律风险; (六)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错误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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