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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省高院刑事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一、司法的特征
    司法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
    6、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
    7、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8、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二、司法改革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三、河南省高院刑事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三)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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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