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可以变更要约的内容和用途吗 |
释义 | 承诺一般来说是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情况下该承诺有效;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意思表示为新要约。 一、怎样区分新要约 新要约是受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对原要约的条款作某些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这种变更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二、要约存在无效的情况吗 要约存在无效的情形。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内容应该如何去写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一般要写明: 1、受要约人的姓名和住址;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3、承诺生效的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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