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决定和审计转移之间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交处理函的规定。两类文件内容趋于一致,包括处理和处罚的内容,但处理和处罚的部门不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交处理函对人的处罚内容相同,但审计机关通常较少发布处罚审计决定书。同时,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交处理书的异同在于处理和处罚的部门不同,审计决定书由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和处罚,而审计移交处理书则需要通过移送处理。 法律分析 1.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交处理函》的规定趋于一致,其中包括有关“处理和处罚”的内容。同样,第六十六条也有“处理与处罚”的规定,即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书之间存在衔接。因为,无论从审计机关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处理和处罚都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而且,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罚”,但处理和处罚的部门不同。同时,两类审计文件内容的趋同,从实质内容上看,也有对“物”的处理和处罚。即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依法给予处理和处罚……”和第六十六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处罚的。此外,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书对“人”的处罚内容相同,但一些审计机关通常较少发布处罚审计决定书。第二,审计决定书与审计转移处理书的异同。一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习惯性地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书仅为“人”处理,其他审计事项(包括原审计建议的相关内容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审计事项)不应列入。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对新的审计转移报表的使用存在争议或疑虑是相当普遍的。对此,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尽快摆脱原有框架,正确使用和发布新的审计移交处理文件。审计决定与审计转移的异同在于: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的,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其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函,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与审计移送的异同在于,第六十五条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直接处理和处罚。第六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按照职责范围需要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纠正、处理或者处罚的审计事项。前者由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和处罚,后者不能直接处理,只能通过移送处理。此外,必要时,审计转移报表必须在原审计建议书中包含相关内容,这是审计人员最容易混淆的部分。 拓展延伸 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方式,它们在处理和处罚、纠正、处理、处罚方面存在区别。 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的处理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并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如果被审计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审计决定主要是处理违法行为,并对被处理单位进行处罚。 审计移送则是指审计机关在发现被处理单位有犯罪行为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移送主要是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总的来说,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在处理和处罚、纠正、处理、处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被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关于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交处理函的规定,以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的异同点。从实质内容上看,两类审计文件内容存在趋同,但处理和处罚的部门不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交处理函对“人”的处罚内容相同,但一些审计机关通常较少发布处罚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与审计移送的异同在于,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的,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其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函,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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