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厂从东莞搬迁去惠州,员工不去,公司是否应给补偿?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员工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员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如果公司搬迁地址是本市不同区的,则员工因此辞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搬离本市的,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而员工在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搬迁地址是本市不同区的,则员工因此辞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搬离本市的,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因为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拓展延伸 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劳动者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结语 在劳动地点的变更上,公司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员工因此辞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搬离本市,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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