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