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2015)綦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四百三十八万六千五百七十二点五五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三、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易商通宣传资料、银行U盾、笔记本、用于作案的银行卡予以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