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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辞职要多久?
释义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试用期辞职无需理由,但最好做好工作移交并得到领导认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不得扣除工资,正常情况下工资在离职当天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需提前3天说明即可解除。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辞职要多久?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有哪些?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工资的,除非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员工。
    涉及到辞职的相关问题,首先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如果需要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在提前向用人单位进行说明即可。一般在试用期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进行说明自己需要离职,让用人单位提前做准备,选择新员工。
    结语
    试用期辞职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无需理由或限制形式,但最好做好工作移交并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辞职时,公司原则上不应扣除工资,离职当天工资应当结清,并在常规发薪日再发放给员工。员工应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说明离职意愿,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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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