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调解结束的,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每件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起诉离婚的诉讼费首先会由原告承担,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由败诉者承担。如果判决后双方都有责任的就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缴费。 一、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3、当事人协议分担。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的案件。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负担。原告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二、离婚诉讼费可以减免的情况是: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