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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这份股权收购方案的效力
释义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资本市场并购中对于对价的支付手段将会发生变化,股票支付等支付方式将逐步增多,支付手段的法律规制减少,更加灵活多样。
    法律咨询:这份股权收购方案的咨询
    假设A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资产总额为1000万,债务为500万元,净资产为500万元。C拟收购A在B公司持有的50%股权。
    假如C按照承债方式收购(即以净资产为收购计价方式):C支付500万元给A,即拥有B公司50%股权。B公司的资产总额,债务、净资产都没有发生变化,不涉及到债务的变化和所得税的变化;
    但假如C按照不承债式收购,即C以1000万元收购A在B公司50%股权,B公司的500万元债务由A负责偿还。在这样收购方式下,股权收购完成后,B公司的资产总额还为1000万元,但债务没有了,净资产为1000万元。这样是否存在:
    1、B公司的500万元债务是否是豁免了?如不是,不是的理由是什么?
    2、如果是债务豁免了,B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是否要缴纳所得税(豁免500万元债务的所得税)?
    针对非承债式股权收购,采取何种方式规避因债务豁免涉及到所得税增加的问题?
    律师回答:
    1、豁免与否决定权不完全在A、B、C,债务主体转到由B转到A,需要债务人同意,并签署三方协议。
    2、上述操作肯定有所得税问题。可否:B对外部债权人的负债转为对A的负债,然后债转股为A的投入,再将A持有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
    一、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问题怎么解决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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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