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如何认定家暴 |
释义 | 家暴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1、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2、行为上必须有伤害行为,包括人身(如殴打)、精神(辱骂、恐吓、控制等)、性方面(如婚内强奸)的暴力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不履行应为的作为义务),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3、主观上要具有故意,过失导致的不构成家庭暴力。 一、夫妻间家庭暴力能否提起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婚内家庭暴力可能会触犯到两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此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也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什么叫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了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通常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另外,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三、离婚时索要赔偿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 1、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 ①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②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 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④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 3、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而建立,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配偶权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配偶一旦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必然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四)有损害事实 由于婚姻关系不是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五)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值得商榷 婚姻关系是由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生活琐事构成。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之间发生冲突,通常不存在绝对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所致,存在多种原因和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可能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可能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生活所致……法院应当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活动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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