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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期不办房产证会怎么样?
释义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出卖人长期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首先应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其次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办证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上述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一、开发商不给购房合同去哪里投诉
    开发商不给购房合同可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
    作为消费者的买房人,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确实有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首先可以采取民事协商的办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选择投诉。
    购房合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购房合同的作用具体如下:
    1、购房合同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主要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买卖双方整个买卖过程履行的主要依据;
    2、是按揭贷款的必备材料;
    3、是缴纳营业税、契税的依据之一;
    4、是办理房产登记和交易手续的文件之一。
    二、不能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1、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12种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12种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1.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1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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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