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税[二零零八]一百叁十七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