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廉住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家庭收入需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家庭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标准,以及其他特定条件。市区和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 法律分析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 家庭收入需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 家庭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 需满足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拓展延伸 根据《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家庭成员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收入证明等。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结语 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满足收入和住房标准,且需满足其他条件。市区和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标准。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参与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03-24)\t第四十一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03-24)\t第二十四条\t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03-24)\t第十七条\t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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