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市场呈现出更多元的发展模式,部分经济行为混合了横向与纵向垄断行为,出现了较多的轴辐式垄断协议,使得原本区分垄断行为的“两分法”已经无法界定新出现的垄断行为。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近年来才进入大众视野,学术界并未有较为成熟的界定。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使用,网络平台中也出现了轴辐式的垄断行为,其特殊性使得该行为容易逃脱反垄断法的制裁,我国经济市场的秩序面临着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