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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公积金领取满足手续有哪些
释义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提供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划款至个人银行账户、提取款项等步骤。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商品房、大修自住住房、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租房、建造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提取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相应资料等。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如下:
    1. 职工需要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的相关材料;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这些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预定的时间内划款至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4. 划款后,职工就可以获得应得的公积金提取款项。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提取;
    2、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购买二手房提取;
    6、租房提取;
    7、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拆迁安置房提取;
    9、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患重大疾病提取;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离(退)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要按时足额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
    其次,职工和用人单位需要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这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最后,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这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提取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在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如果职工需要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同时,如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扣除了住房公积金,则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材料,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简单,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应得的公积金提取款项。而提取条件也相对宽松,职工只需满足不同的条件即可。在提取材料方面,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公积金联名卡以及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或卡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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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