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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期合同怎么解除
释义
    定期合同其合同期届满,合同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不再对双方发生拘束力。在定期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解除合同的,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但提前解除合同往往会产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轻重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情况,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就必然解除的,合同相对方得以抗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合同并不发生解除的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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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