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搬走怎么办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肯搬走可以先与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承租人履行义务,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一、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负有以下义务(承租人享有的相应权利):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应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同时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享有如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违约后的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及残值处置 当出现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之情况时,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是享有选择权的。 1、出租人选择放弃租赁物的所有权,并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及损失赔偿。 2、出租人选择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 出租人上述两种选择权是相互竞合的,出租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出租人不得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向法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则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主张租赁物所有权,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该损失的范围应限定在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此承租人有权请求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金额。 若出租方与承租方对于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1、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按照其约定; 2、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3、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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