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合法吗 |
释义 | 劳务分包合同合法约定质保金。质保金是双方约定从合同价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支付修理费用,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时。只要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约定质保金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劳务分包合同依法约定质保金合法。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支付修理费用,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自愿约定质保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质保金合法。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该内容由 曾胜权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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