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