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的组织形式如下: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 2、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 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如下: 1、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2、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 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