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
释义 | 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一)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二)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 1.犯罪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 3.认罪程度; 4.悔罪表现等情况。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认罪认罚的时候应该注意认罪分内容是犯罪的事实,而不是犯罪的罪名的指控,认罪的程度是犯罪的基本事实,而不是被指控的所有细节,认罪的行为需要在当庭发生并且当庭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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